2006年6月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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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护“变脸”应舞知识产权“大棒”
宣华华

  中国戏剧界惟一国家二级机密川剧“变脸”绝技,目前正被个别贪图钱财的演员,私下向国外传授,“变脸”现已流传到日本、新加坡、德国等地(6月4日《羊城晚报》)。
  回首当年,“变脸”艺术被列为国家机密,更像是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临时措施。如今,“变脸”被“走私”到国外,就意味着一项知识产权的流失,直接损害了我们的国家利益,进而提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:在市场经济和对外交流中,如何保护我们的“变脸”?
  过去,艺人保护“变脸”的办法很原始,几乎完全取决于徒弟的个人品质,使“变脸”在封闭环境中延续。可是,一旦外界环境发生改变之后,各种诱惑就会令一些人难以自持,最终才会导致“变脸”遭遇“走私”。现在看来,那种“土办法”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了。
  事实上,“变脸”艺术的本质,其实就是一项知识产权。我们应当把它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,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对其进行正规的保护,并积极促成国际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。特别是,在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受到高度重视的背景下,我们应当挥舞起知识产权的“大棒”,营造一个较为有利的外部环境。
  由此及彼,我们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,还拥有大量类似“变脸”的文化遗产。对于这些文化遗产,如何使之在现代社会中保存和发展,长期以来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。近年来,韩国掀起的“端午节申遗”风波,日本企业抢注“四大名著”游戏商标等等,都已经给我们发出了警示。
  可见,我们不能再捧着“五千年文明”的金饭碗,却眼睁睁看着别人从中“捞食”而不顾了,否则,我们早晚将会被架空为名义上的拥有者,并进而遭受由此造成的巨大损失。在现代社会新的游戏规则下,我们就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,挥舞起保护知识产权的“大棒”,捍卫我们的“变脸”、“四大名著”等等。